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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44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杨文彬与张玉炳、柏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彬,张玉炳,柏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446号申请执行人杨文彬,男。被执行人张玉炳,男。被执行人柏海,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玉炳、柏海至今未履行。经本院��法向金融机构查询银行存款,向房产管理部门查询房产登记信息,向国土资源部门查询土地登记信息,向车管部门查询车辆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张玉炳、柏海暂无可供立即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宁化县人民法院(2015)宁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持原生效民事判决书及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华审 判 员  廖国辉代理审判员  赖征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瑞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