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2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414号原告尚某,退休干部。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庭审时明确表示不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铁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继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