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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21民初4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尚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尚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21民初414号原告尚某,退休干部。被告李某,农民。原告尚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庭审时明确表示不离婚。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蒋铁雷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解继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