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8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欣诉被告邓长江、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欣,邓长江,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252号原告梁欣,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长江,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佳,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锴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长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欣诉被告邓长江、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长江、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欣撤回对被告邓长江、四���锴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400元,原告梁欣承担。审判员 张基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