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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681民初2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梁欣诉被告邓长江、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欣,邓长江,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华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81民初252号原告梁欣,男,1976年9月2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沈朝斌,四川明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邓长江,男,1966年9月4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杨佳,重庆学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四川锴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邓长江,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欣诉被告邓长江、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梁欣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邓长江、四川锴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梁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欣撤回对被告邓长江、四���锴环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5400元,原告梁欣承担。审判员  张基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 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