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5民特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孙小枝与查卓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小枝,查卓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太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5民特776号原告:孙小枝,女,1966年2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查卓望,男,1979年7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太湖县。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负责人:苏步聚,总经理。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孙小枝诉被告查卓望、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孙小枝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孙小枝需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孙小枝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小枝撤回诉前调解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孙小枝撤回诉前调解申请。代理审判员 韩 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艳红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