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1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天津市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市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1359号原告天津市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辰区丰产河北。法定代表人周顺新,总经理。被告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上板城镇供销社商住楼校区3幢122号。法定代表人张青春,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天津市联东模板有限公司与被告承德天正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市联东模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9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周立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