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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1民初7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涂宝祥与谢水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宝祥,谢水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1民初766号原告涂宝祥。被告谢水菊。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住所地南通市启东市公园中路576号。负责人黄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涂宝祥诉被告谢水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启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涂宝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涂宝祥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涂宝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30元,减半收取665元,由原告涂宝祥负担。代理审判员  陆晓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见习书记员  曹智梅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