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03民初283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XX与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陈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3民初2832号原告XX,男,汉族,1976年10月7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陈磊,女,汉族,1977年7月6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陈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X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XX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XX撤诉处理。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250元,由原告XX负担。审判员 戴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董现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