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1执97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与李守方、唐红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杭州市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11执978号申请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守方、唐红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0日作出的(2015)杭富商初字第349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春江支行于2016年02月0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2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0284.12元,另应向本院交纳案件受理费778.50元、执行费95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另案执行中依法拍卖被执行人李守方、唐红琴名下两处房产并已成交,但成交价款不足以清偿抵押债权;被执行人李守方、唐红琴在监狱服刑,名下无存款、车辆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30日向申请人作执行情况回告,申请人亦无法提供其他执行线索。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守方、唐红琴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无法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当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111执9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若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可以拨打“63327110”执行专线进行举报,并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汪元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金忠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