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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40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蒋义与任世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义,任世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401-1号申请执行人蒋义,男,1980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任世勇,男,1975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顺庆民初字第572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6日立案受理了申请执行人蒋义与被执行人任世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任世勇的住房公积金,后经双方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查明,被执行人在执行和解前无可供执行财产,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同时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时,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执行人蒋义与被执行人任世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未实现罚金数额50000元(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任世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桂芳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