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5民初138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曹久春与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久春,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5民初1388号原告曹久春。被告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辉忠,该公司经理。被告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陆兆禧,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曹久春诉被告天津桂发祥十八街麻花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久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曹久春负担。审判员 王夫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红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