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124民初35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谢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4民初353号原告谢某某,女,1977年4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某某,男,1977年9月30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谢某某于2016年4月13日,以与被告刘某某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谢某某申请撤诉的理由正当,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石雪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