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5执2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刘某、李某某等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刘某,李某某,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5执217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被执行人刘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齐某。申请执行人马某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某、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70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刘某、李某某、某公司返还申请执行人订金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自动履行了全部案件款,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了全部案件款与退回案件受理费25元,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5)定民初字第0370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张子岗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白志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