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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津行终1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XXX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X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津行终12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XXX。上诉人XXX因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二中立字第0197号不予立案的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其主要理由:2014年9月9日,XXX通过信息公开获知天津市津南区房地产管理局拆迁办已于2007年8月27日向津南区人民政府提交了责令强制拆迁申请书及相关材料,经裁决后,涉案房屋被强制拆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是实施��迁行政行为的主体,XXX起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有事实依据。2015年7月10日,XXX向天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2015年8月1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作出复议通知书,拒绝受理。后XXX提起行政诉讼,原审法院以XXX起诉超过期限为由裁定不予立案错误。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XXX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实施了强制拆迁涉案房屋的行政行为,故其起诉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政府并无事实依据。XXX认可其于2007年已收到天津市津南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作出的《房屋拆迁裁决书》,并已知道涉案房屋被拆除。故XXX于2015年本案起诉要求确认强制拆迁行政行为违法亦已超过了法定起诉期限且无正当理由。原审法院裁定不予立案正确,应当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 杰审 判 员  齐子良助理审判员  韩 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双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