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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626行初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陈岸菊与被告平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岸菊,平江县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626行初9号原告陈岸菊,女,委托代理人赵学,男,委托代理人李炎秋,男,被告平江县公安局。法定代表人姜伟南,局长。委托代理人江如良,该局法制大队副大队长。委托代理人付学文,该局上塔市派出所教导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岸菊不服被告平江县公安局治安行政处罚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告判决或裁定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岸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取为人民币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欧阳琦审 判 员  李军友人民陪审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万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