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16民初173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与韩森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韩森民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6民初1739号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以下简称楼子村一组)。负责人韩海锋,该组组长。被告韩森民。委托代理人袁晨,陕西丰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诉被告韩森民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631元,减半收取315.5元,由原告西安市长安区兴隆街道楼子村第一村民小组承担。审判员 薛建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段 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