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0329民初79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晋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329民初793号原告:晋某某,男,1981年6月15日生,汉族,农民。被告:张某某,女,1982年12月7日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志林,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俊梅,河南大鑫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晋某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晋某某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某某撤回对被告张某某的起诉。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晋某某负担。审判员 林笑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称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