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4民初163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原告赵X与被告杨X不当得利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x,杨x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104民初1635号原告:赵x,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满族。被告:杨x,女,19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原告赵x与被告杨x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3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鑫独任审判,于2016年4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x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赵x诉称:原告通过姐夫刘xx与被告杨x相识,被告承诺能办理当兵一事,如办不成全部退还费用,原告以刷pos机方式交给被告12万元整,当时被告给打了一张收条,此后,被告对办理工作之事一拖再拖,也未办成。2014年,原告要求被告返还12万元,并于同年2014年6月5日,被告返还原告5万元,并打收条,剩余7万元迟迟未返还。原告诉讼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7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杨x未到庭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原告通过其姐夫刘xx介绍与被告相识,被告承诺为原告办理当兵。原告赵x向被告杨x交付12万元。被告杨x于2014年2月27日给原告出具一份收条,写明:收到赵x办理当兵一事款壹拾贰万元整,如办不成全部退还。因被告未将原告当兵事宜办妥,于2014年6月5日返还原告5万元,现尚欠7万元未返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收条及庭审笔录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杨x收取原告12万元为其办理当兵事宜,因未办成已返还原告5万元,现剩余7万元未予返还,其未将7万元返还原告行为属不当得利,其没有合法根据占有原告7万元,被告应将7万元返还原告。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x于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返还原告赵x7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