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0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爱波与烟台佳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付佳宁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波,烟台佳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付佳宁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829号原告:刘爱波。委托代理人:卞海、宋晓,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佳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号文经大楼***室。法定代表人:付志刚,总经理。被告:付佳宁。原告刘爱波与被告烟台佳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付佳宁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8元,由原告刘爱波自行负担。审判员 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