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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02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刘爱波与烟台佳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付佳宁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波,烟台佳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付佳宁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829号原告:刘爱波。委托代理人:卞海、宋晓,山东劳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烟台佳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胜利路***号文经大楼***室。法定代表人:付志刚,总经理。被告:付佳宁。原告刘爱波与被告烟台佳宁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付佳宁为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38元,由原告刘爱波自行负担。审判员  于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