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刑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刘旗雷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424刑初189号公诉机关海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务工人员。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月8日被浙江省江山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零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于2015年7月17日被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同年10月1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9日被海盐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于2016年2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盐县看守所。海盐县人民检察院以盐检公诉刑诉(2016)第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5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5年10月22日下午,被告人刘某至海盐县武原街道金涌花苑二期11幢二单元地下车库中,采用顺手牵羊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甲停放在该处的捷安特牌ATX870型山地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1972元。2、2015年12月22日晚上,被告人刘某至海盐县武原街道菲尼克斯酒吧地下车库中,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杨某乙停放在该处的美利达牌公爵600型山地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2080元。3、2015年12月26日晚上,被告人刘某至海盐县武原街道虹桥新村小区5号楼楼道口,采用撬锁等手段,窃得被害人肖某停放在该处的美利达牌挑战者300型山地自行车1辆,价值人民币3234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刘某处扣押人民币600元。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5年7月被判处有期徒刑,2015年10月刑满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杨某甲、杨某乙、肖某的陈述,证人汪某、徐某的证言,海盐县公安局扣押、移送物品清单,海盐县人民检察院随案移送物品清单,海盐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定结论书,辨认笔录,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计价值人民币7286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归案后,被告人刘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且部分赃款已追回,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系累犯,依法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刘某的刑期自2015年12月29日起至2016年10月28日止。判处���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扣押在案的人民币600元,分别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刘某继续退赔尚未追回的损失。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陈玲英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沈叶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