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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民终12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宋代伟与连云港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宋代伟,连云港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7民终12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宋代伟。被上诉人连云港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青口镇金海路7号义乌商贸城C区四层。法定代表人王贻库。上诉人宋代伟因与被上诉人连云港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5)赣民初字第0553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涉案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仲裁条款,合法有效,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法院遂裁定:驳回宋代伟的起诉。宋代伟不服原审裁定上诉称:请求撤销原审裁定,本案依法由原审法院审理。理由:1、根据仲裁法相关规定,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自愿达成,涉案借款合同中,出借人上海泓亿投资管理中心并未签名或加盖公章,仅有连云港亿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加盖公章、签名,双方对仲裁条款意思表示没有达成一致。2、涉案借款合同第十三条约定,合同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出借人上海泓亿投资管理中心并未在借款合同上签字或加盖公章,该仲裁条款约定并未生效。综上,仲裁机构对本案不享有管辖权。本院经审查,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宋代伟依据涉案借款合同和债权转让协议书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应视为对借款合同效力的认可,借款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条款应合法有效,宋代伟不具备向法院起诉条件,故原审法院驳回其起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宋代伟认为涉案借款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因上海泓亿投资管理中心在借款合同上未签字或加盖公章未发生效力的主张,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宜东代理审判员  刘亚洲代理审判员  任李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荣洹法律、司法解释条文法律、司法解释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