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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28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斌、张义录与肖民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张义录,肖民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602号原告张斌,男,汉族。原告张义录,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肖民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张义录诉被告肖民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斌、张义录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张义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斌、张义录负担。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忠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