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28民初6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张斌、张义录与肖民民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斌,张义录,肖民民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28民初602号原告张斌,男,汉族。原告张义录,男,汉族,职业住址同上。被告肖民民,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斌、张义录诉被告肖民民修理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斌、张义录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二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斌、张义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斌、张义录负担。审判员 王呆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忠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