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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确民执字第0032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申请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孙保义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孙保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确民执字第00327号申请执行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刘军永,职务:经理被执行人:孙保义,男,1974年7月15日生,汉族。本院于2015年8月28日作出的(2015)确民初字第0071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孙保义拒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应给付申请人中联正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17.2万元、案件受理费3740元、执行费2480元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开展以下工作:一、向二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二、通过银行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内余额为零。三、通过确山县住建局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四、通过确山县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本院认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应当得到执行,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应得到保护。本院依法受理申请执行人孙保义的执行申请后,依职权对二被执行人开展执行工作,目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相关线索,2016年4月14日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同意撤销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确民执字第00566号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时,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前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安喜审判员  刘根群审判员  王志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康 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