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202执3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杜湛军与李峥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杜湛军,李峥嵘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309号申请执行人:杜湛军,男,身份证住址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011。被执行人:李峥嵘,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公民身份号码×××2041。关于申请执行人杜湛军与被执行人李峥嵘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期间,本院以(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52-1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峥嵘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绿荷路7号湖景名居C、D幢C-1603房(产权证号:肇01001020**)。现因本案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本院以(2015)肇端法民二初字第452-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李峥嵘名下的肇庆市端州区绿荷路7号湖景名居C、D幢C-1603房(产权证号:肇01001020**)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俊捷代理审判员 杨 华代理审判员 陈晓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子昊第1页共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