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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4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叶某萍诉向某洪离婚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某萍,向某洪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4民初466号原告叶某萍,女,1975年6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被告向某洪,男,1974年8月6日,汉族,初中文化,贵州省正安县人。原告叶某萍诉被告向某洪离婚纠纷一案,庭审过程中,原告叶某萍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有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的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诉权的处分。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为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某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叶某萍承担。审判员  李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钟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