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0181民初143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罗招明诉刘湘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招明,刘湘红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81民初1437号原告罗招明,男,1966年8月29日出生,汉族。被告刘湘红,男,1970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招明与被告刘湘红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罗招明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故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罗招明撤回对刘湘红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罗招明负担。代理审判员  罗玉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