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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9民初3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与孙建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孙建荣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9民初3905号原告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负责人钱福春,主任。委托代理人周x,江苏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建荣。本院在审理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诉被告孙建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21元,由苏州市吴江区黎里镇黎阳村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周金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芦 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