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5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培友与栾述波、栾述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友。被执行人栾述波。被执行人栾述吉。被执行人杜启兵。本院在执行李培友与栾述波、栾述吉、杜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仲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