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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5执6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李培友与栾述波、栾述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高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5执629号申请执行人李培友。被执行人栾述波。被执行人栾述吉。被执行人杜启兵。本院在执行李培友与栾述波、栾述吉、杜启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高密市人民法院(2015)高法民初字第3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付深平审判员  田作坤审判员  张坤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仲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