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5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0-08
案件名称
上诉人高剑锋与被上诉人谢晓明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剑峰,谢晓明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50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剑峰,男,1965年11月2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晓明,男,1970年8月18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市。上诉人高剑锋因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吉林市船营区人民法院(2015)船民二初字第5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高剑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高剑锋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高剑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任成审 判 员 潘军宁代理审判员 张利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 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