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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482执2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李某申请执行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482执29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毕某,女汉族,住汝州市。案由:婚约财产纠纷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毕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汝民初字第2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现因被执行人毕某已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李某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毕某在汝州农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的存款账户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郭红光执行员  陈方方执行员  王新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乐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