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982民初267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高才东与王萌、王涛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才东,王萌,王涛,王浩,高强,袁相泰,和法娟,徐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982民初2675号原告高才东。被告王萌。被告王涛。被告王浩。被告高强。被告袁相泰。被告和法娟,系被告王萌之妻。被告徐娟,系被告王涛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才东与被告王萌、王涛、王浩、高强、袁相泰、和法娟、徐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王萌、王涛、王浩、高强、袁相泰、和法娟、徐娟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1万元予以冻结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其它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铁鑫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 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