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执字第58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与被执行人漳平市和平镇菁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金龙,漳平市和平镇菁坑村民委员会,福建省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漳执字第58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李金龙,男,汉族,住漳平市。被执行人漳平市和平镇菁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菁坑村委会),住所地漳平市。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平市。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与被执行人漳平市和平镇菁坑村民委员会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5年5月17日,本院将被执行人国网福建省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应该承担的份额299576.31元执行到位,该执行款已由申请执行人李金龙领回。至此,应由被执行人国网福建省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承担的份额已全部履行完毕。2015年10月29日,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漳平市和平镇菁坑村民委员20万元,该执行款也已被申请执行人李金龙领回,2016年4月13日,扣划了被执行人漳平市和平镇菁坑村民委员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9384.08元(两笔合计259384.08元,尚余241576.43元未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还冻结了被执行人漳平市和平镇菁坑村民委员的银行账户,查询了被执行人的船舶、国土、工商、车辆及房管等部门,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漳平市和平镇菁坑村民委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在漳平市路桥公司有203省道补偿款的线索,经本院向相关部门了解,该补偿款尚未结算,数额无法确定。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漳平市和平镇菁坑村民委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李金龙依据漳平市人民法院2014年10月31日作出的(2013)漳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的被执行人福建省漳平市供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漳平市和平镇菁坑村民委员会健康权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漳平市和平镇菁坑村民委员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卢 炎 文人民陪审员 陈 凌 雪人民陪审员 韩 高 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卢程丹(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