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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原告陈树林诉被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俊宝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树林,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俊宝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虹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陈树林,男,1949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葫芦岛市连山区塔山乡常家沟村刘屯13号,身份证编码210719194908175317。被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住址葫芦岛市南票区九龙街道龙山路24号楼121室。负责人杨彭,该公司经理。被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166号。法定代表人牛永明,该公司经理。被告苏俊宝,男,53岁,汉族,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北港街道大白马石村。本院审理原告陈树林诉被告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葫芦岛分公司、辽宁五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苏俊宝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住所地、住址或申请其他送达方式。本院认为,原告起诉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因原告无力提供被告具体的法律文书送达地址或于法相符的代收人等信息,故其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陈树林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强人民陪审员  宋征人民陪审员  李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