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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2民初3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刘某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282民初3329号原告陈某,职工。委托代理人于瑞德、陈正修,山东海之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个体工商户。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刘某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书,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黄 凯人民陪审员  周淑兰人民陪审员  张美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兰淋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