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民终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上诉人江苏汇翔装饰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于苏林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汇翔装饰有限公司,于苏林
案由
经济补偿金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民终80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汇翔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313号中泰国际广场01幢1单元1503室。法定代表人豆立斌,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化君,南京市鼓楼区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郭菁菁,南京市鼓楼区经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苏林,男,汉族,1984年3月26日生。上诉人江苏汇翔装饰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苏林经济补偿金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的(2015)建民初字第40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江苏汇翔装饰有限公司、被上诉人于苏林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均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江苏汇翔装饰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江苏汇翔装饰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予以免收。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崔玉文审 判 员 袁奕炜代理审判员 李 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