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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127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苏桥先与陈瑶、王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嵩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嵩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桥先,陈瑶,王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27执172号申请执行人苏桥先。被执行人陈瑶。被执行人王珲。本院于2016年3月10日立案执行苏桥先申请陈瑶、王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嵩民初字第01579号法院生效调解书,被执行人陈瑶王珲应支付申请人苏桥先案款200000.0元,承担诉讼费7581元,执行费31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款、诉讼费、执行费均尚未执行到帐。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长期在外,下落不明,其名下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近期行踪及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同意终结该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云0127执17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艳明审判员  朱 弋审判员  岳锦鸿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姚力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