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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021民初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原告田学文诉被告李海洋、蒲海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学文,李海洋,蒲海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21民初551号原告:田学文,男,1986年9月27日生,汉族,个体。被告:李海洋,男,1987年7月12日生,汉族,个体。被告:蒲海龙,男,汉族,个体。本院在审理原告田学文诉被告李海洋、蒲海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田学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冬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宣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