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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23民初132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17

案件名称

薛文元与傅相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薛文元,傅相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23民初1329号原告薛文元。委托代理人蔡健,如东县栟茶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傅相元。被告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如皋市万寿南路999号高新技术园区1号5楼。负责人赵华,总经理。本院在原告薛文元诉被告傅相元、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薛文元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无规避法律的行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文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00元,由原告薛文元负担。审判员  郁宏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