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12民初16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王晓波与重庆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胡佐容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晓波,胡佐容,刘太均,重庆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12民初162号原告王晓波,男,汉族,1973年6月26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代理人朱启兵,重庆市渝北区统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胡佐容,女,汉族,1971年12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刘太均,男,汉族,1970年3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江北城西大街25号平安财富中心电梯楼层20-21层负责人石合群,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晓波诉被告胡佐容、被告刘太均、被告重庆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晓波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晓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王晓波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濛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梦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