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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民初2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与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382民初2563号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蔡。委托代理人:黄忠林,浙江联英(乐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丽勇。本院在审理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嘉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24336元,减半收取12168元,由原告乐清市领誉实业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胜霞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 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