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023执14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执行裁定书
法院
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芦水恩,辛俊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许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023执149号申请执行人芦水恩,男,被执行人辛俊龙。芦水恩申请执行辛俊龙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5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芦水恩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案件被上级法院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1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许昌县人民法院本院的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飞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现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