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04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博裕商贸城有限公司与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泸州市博裕商贸城有限公司,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4财保189号(以正式加盖法院印章的裁判文书为准,公开的电子文本仅供参考,不得用于非法用途)申请人泸州市博裕商贸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怀志,总经理。被申请人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龚心道,总经理。申请人泸州市博裕商贸城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产生纠纷,为确保其权利的顺利实现,于2016年4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1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已经提供张怀志所有的位于小市******房屋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泸州市博裕商贸城有限公司要求采取保全措施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或冻结被申请人泸州美捷印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或存款,查封或冻结期间不得支取、转存、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出租、毁损、隐藏等。二、查封申请人泸州市博裕商贸城有限公司提供担保的财产:张怀志位于小市******房屋,查封期间不得转让、变卖、赠与、抵押、出租、毁损等。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红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关梦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