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13民初7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彭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彭志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3民初731号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白江区。法定代表人卢晓峰,执行董事。被告彭志勇,男,1970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彭志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彭志勇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四川圣爱融创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唐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江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