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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行审4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8-15

案件名称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与中山市小榄镇诺百嘉电器厂工商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山市小榄镇诺百嘉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粤2071行审450号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李德荣,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林衍芝,该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欧阳计蓬。被执行人:中山市小榄镇诺百嘉电器厂,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机构代码××。代表人:聂利贤。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中工商小榄处字[2015]第30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5年6月29日作出中工商小榄处字[2015]第30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中山市小榄镇诺百嘉电器厂(以下简称诺百嘉电器厂)于2104年11月起,擅自在互联网网站(网址:http//aa115117.cn.globalhardwares.com/introduce/)上发布含有标注“中山市诺百嘉电器有限公司集产品研发、生产、销售的服务为一体的养生小家电企业”、“于2006年成立”、“公司以科技为先导,拥有一个强大的研发团队,研发人员都来自国内外大型家电企业,有着雄厚的研发实力,同时,公司依靠精湛的研发技术”虚假内容的广告,于2015年3月19日被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小榄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查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诺百嘉电器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的规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诺百嘉电器厂处罚如下:一、责令立即停止发布虚假宣传的广告并公开更正消除影响;二、罚款5000元。2015年6月29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诺百嘉电器厂送达了中工商小榄处字[2015]第30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诺百嘉电器厂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其他义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处罚内容已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执行,诺百嘉电器厂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二项处罚内容。经催告,诺百嘉电器厂逾期仍未履行上述义务。现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内容为要求诺百嘉电器厂缴纳罚款5000元。本院认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作出的中工商小榄处字[2015]第30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且已发生法律效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本院申请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但诺百嘉电器厂仍未自动履行义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该行政处罚决定应予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中工商小榄处字[2015]第300212号行政处罚决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钟开屏人民陪审员  骆文娟人民陪审员  陈明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郝晓燕第3页共3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