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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9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清舜诉与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清舜,周中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966号原告王清舜。被告周中华。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清舜诉被告周中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清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8120元,依法减半收取9060元,由原告王清舜负担。审判员 丁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兴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