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26执14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11
案件名称
高国军与谭代新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巴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代新,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巴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6执142号申请执人高国军,男,1970年5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巴彦县龙泉镇被执行人谭代新,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双城市被执行人王海波,女,1971年5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巴彦县巴彦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巴民一民初字第176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谭代新、王海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中对二被执行人“四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规定,裁定如下:巴彦县人民法院受理的(2016)黑0126第14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人可持本裁定继续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白彦超执行员 唐林祥执行员 孙彦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智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