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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民终8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张燕与于湘平、赵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燕,于湘平,赵学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民终89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燕,女,1969年3月18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于湘平,女,1968年7月15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学林,男,1970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驻河南省驿城区中华路西段“龙源新城”31号楼2单元1楼东户。上诉人张燕与被上诉人于湘平、赵学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张燕不服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4068号驳回起诉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张燕所主张的借款150000元及利息,因于湘平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案不符合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项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七条之规定,裁定驳回张燕的起诉上诉人张燕不服原裁定,向本院上诉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系朋友关系,被上诉人借钱时称其借钱是因进货资金紧张,借款用于做生意,并不知道被上诉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故本案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原审法院继续审理。被上诉人赵学林答辩称:首先,其与于湘平已经离婚,争议的十五万钱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其次,该钱款系投入到桐柏绿鑫实业有限公司,现于湘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拘捕,故本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原审裁定正确,请求二审维持。本院经审理查明,于湘平是桐柏县绿鑫农林开发有限公司的业务员,于2015年9月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赵学林与于湘平已于2014年12月30日在民政局离婚。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上诉人张燕持被上诉人于湘平向其出具的借条而提起的民间借贷诉讼,虽然于湘平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被上诉人于湘平、赵学林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本案争议款项被投入到桐柏县绿鑫农林开发有限公司,故不能认定本案的民间借贷行为与于湘平涉嫌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案件系同一事实。原审法院裁定驳回张燕的起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4068号民事裁定书;二、指令驿城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审判长  孙卫国审判员  王巧莉审判员  王 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 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