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9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广州市花都区某某钢管经营部与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市花都区某某钢管经营部,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山民初字第984号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某钢管经营部,住所地广州市。经营者范某某,经理。委托代理人范某茂,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某贤,广东合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市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法定代表人杨某某。本院在审理上述原告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自愿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某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花都区某某钢管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776元(原告已预交),本院收取人民币1386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受理费人民币1386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杨文姣人民陪审员 刘俊星人民陪审员 唐振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胡洪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