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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1202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覃莉萍与张柳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覃莉萍,张柳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河池市金城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1202执122号申请执行人覃莉萍,女,壮族,××。被执行人张柳珠,女,壮族。申请执行人覃莉萍与被执行人张柳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金���初字第22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2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立案号为(2016)桂1202执122号。截止执行立案之日,被执行人应履行的义务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0000元;债务利息1026元。负担案件受理费163元,执行费218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明,被执行人张柳珠系河池市XXX区XX中学教师(现分流到XX中学),每月有固定的工资收入,因另案,待提取被执行人张柳珠工资每月2000元至2016年9月满额后,本院依法继续提取被执行人张柳珠工资每月2000元(已裁定送达该校和双方当事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覃莉萍偿还债务。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据此,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对本案生效判决书确认的债务,被执行人应予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时,可持原据以执行的生效的法律文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桂1202执122号案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韦汉吉审 判 员  黎林波代理审判员  蒙万谋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王玉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