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20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吴江佳康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2065号申请执行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钱阿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志伟,江苏××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陆晓君,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吴江佳康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计海金,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月忠,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吴江天丝时装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林月忠,该××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仲星,该××总经理。被执行人林月忠。被执行人荣明芹。被执行人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陈利江,该××总经理。被执行人陈利江。被执行人陈月英。被执行人吴学兴。被执行人钮小娥。被执行人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朱春荣,该××总经理。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江佳康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天丝时装有限公司、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林月忠、荣明芹、陈利江、陈月英、吴学兴、钮小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明确:一、被告吴江佳康纺织有限公司欠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200万元、利息及罚息47567.12元,合计2047567.12元,于2015年3月30日前归还原告。二、被告吴江佳康纺织有限公司于2015年3月30日前给付原告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2万元。三、被告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天丝时装有限公司、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林月忠、荣明芹、陈利江、陈月英、吴学兴、钮小娥对被告吴江佳康纺织有限公司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五、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4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16740元,由被告吴江佳康纺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2015年3月30日前交付原告,原告已预交的诉讼费用,本院不再退回。至期,因被告吴江佳康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天丝时装有限公司、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林月忠、荣明芹、陈利江、陈月英、吴学兴、钮小娥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市吴江区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2084307.12元,本案申请执行费23243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向法院申报财产状况。同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并要求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其所了解的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情况。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江佳康纺织有限公司、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吴江天丝时装有限公司、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江苏奥发高科纤维有限公司、林月忠、荣明芹、陈利江、陈月英、吴学兴、钮小娥在吴江范围内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询得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吴江佳康纺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现已歇业,其名下有位于苏州市吴江区桃源镇前窑村的房地产【房屋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吴江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号:吴国用(2013)第1090294号】,2014年1月8日本院对该房产进行了首轮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上述房地产抵押给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金额为2300万元,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与苏州赤尔玛诗纺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一案已在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起诉并进入执行程序,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与本院协商,要求将处置权交由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本院予以认可,目前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对上述房地产进行了评估,因该房产证办证过程中存在虚假材料而被注销,目前尚在协调处理当中,短期内无法变现。被执行人吴江巨创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吴江区桃源镇富乡村、迎春村的房地产及机器设备,相关财产本院正另案处理中,待处理完毕本院可参与分配。被执行人吴江天丝时装有限公司名下的财产本院已另案处理完毕,本案依法分得款项209437元。被执行人苏州碧莉芙纺织有限公司现已歇业,本院未发现其名下有车辆、房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林月忠、荣明芹夫妻共有的位于苏州市吴江区盛泽镇新起点花园19幢1号的别墅[房产证号:吴房权证盛泽字第××号、土地证号:吴国用(2007)第15053030号1)]本院他案已处置并分配完毕。被执行人林月忠名下有车牌号为苏e×××××、苏e×××××、苏e×××××、苏e×××××、苏e×××××各一辆,2015年4月30日本院对上述车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目前上述车辆下落不明,暂时无法处置。申请人可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续保申请,否则保全期限届满后该项保全措施自动解除,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承担。被执行人陈利江、陈月英夫妻共有的吴江区盛泽镇世贸公寓6幢108室房地产已设定抵押,且为被执行人陈利江、陈月英的唯一住房,故本院暂时不予处理。被执行人吴学兴、钮小娥名下的多处房地产本院另案进行了评估,但其名下的房地产均已设立大额抵押债权,根据目前的拍卖成交行情,或致无益拍卖,故未全部处置。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吴江市巾帼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告知执行的具体情况后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房管所查询回单、车管所查询回单、银行查询回单、执行笔录等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中被执行人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有效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申请人在本院告知其上述执行情况后,表示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已符合程序终结执行的条件。本院告知申请人风险责任和程序终结执行的相关规定及救济途径,申请人表示无异议。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2015)吴江盛商初字第0168号民事调解书主文未履行部分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沈 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贾春湘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