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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04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4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严卫兴、高观昌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严卫兴,高观昌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604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严卫兴,男,196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上虞区。被执行人高观昌,男,1969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绍兴市越城区。申请执行人严卫兴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绍虞越商初字第001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3月15日立案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高观昌在(2016)浙0604执1671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观昌银行存款人民币79070元(含执行费1070元)及应支付的相应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耿红建二〇一六年四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靖